诉讼费用交纳办法
2014-09-21 09:16:07 来源: 本站
东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
收费依据费
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(第481号令)
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标准
一、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交纳:
标的范围(单位:万元) 诉讼费:(元)
0≤X≤1 50
1≤X≤10 2.5%-200
10≤X≤20 2%+300
20≤X≤50 1.5%+1300
50≤X≤100 1%+3800
100≤X≤200 0.9%+4800
200≤X≤500 0.8%+6800
500≤X≤1000 0.7%+11800
二、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1.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。涉及财产分割,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2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2.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0元。涉及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3.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。
四、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。
五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,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1.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0元。
2.有执行金额的按下列比例交纳:
标的范围(万元) 申请费(元)
0≤X≤1 50
1≤X≤10 1.5%-100
10≤X≤20 1.5%-100
20≤X≤50 1.5%-100
50≤X≤100 1%+2400
100≤X≤200 1%+2400
200≤X≤500 1%+2400
500≤X≤1000 0.5%+27400
六、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,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0≤X≤0.1 50
0.1≤X≤1 1%+20
1≤X≤10 1%+20
10≤X≤20 0.5%+520
10≤X≤89.6 0.5%+520
X>89.6 5000
财产保全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。
七、依法申请支付令的,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/3交纳。
八、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,每件交纳100元。
九、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,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,但是,最高不超过30万元。
十、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交纳100元。
十一、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十二、被告提起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,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十三、需要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,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司法救助
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,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。
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。
一、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:
1.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;
2.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的;
5.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:
1.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,正在接受社会救济,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;
2.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、安置对象的;
3.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;
4.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。
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,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%。
三、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:
1.追索社会保险金、经济补偿金的;
2.海上事故、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工伤事故、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;
3.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;
4.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。
四、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,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、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、减交诉讼费用的,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、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。
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,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。
五、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。
六、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,对方当事人败诉的,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;对方当事人胜诉的,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、免交诉讼费用。
七、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、免交诉讼费用的,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。